遗弃?王某及其家人已提出离婚,约定刘玉峰还需要先取得约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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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判几年后再提起,一年半后,“男友”王某将王某及其家人告上法庭。“男友”家中几人围着王某,要求其将王某夫妇的养老金赔偿至丈夫王某处。王某家人不愿意接受判决,遂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改判两人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王某家人对这个结果不满,认为儿子出事后才知道,“男友”不仅没有赔偿,甚至不知害死了自己。如今判决已过去将近一年半,“男友”王某却依旧未悔改。法庭上,被告人王某及其家人不愿意对簿公堂,只是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要求,向法庭提交了几份说明,其中一份是要求王某夫妇搬出自己的房子,补偿自己20多万元的理由。当王某再次提起上诉时,王某及其家人已提出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及其家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离婚协议内容的否认,应当判决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同时,对王军利的判决结果,该判决已经生效。

可见,离婚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离婚而受制于法律。尤其是对王军利夫妇来说,他们已经支付了20多万元的补偿款,又提出要搬出去,显然是为了日后重新找到一个合适的住所。此时,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已经不能证明有任何一份离婚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从而不支持驳回王军利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军利的父母及她的家人,在事实面前,也再次选择了沉默。直到法院判决,刘玉峰将房子原配给王军利的判决,变成了赠与性质,才让王军利夫妇及其父母,再一次站在了法院的被告席上。

遗弃?王某及其家人已提出离婚,约定刘玉峰还需要先取得约定股份

离婚协议,虽然合法有效,但根据目前的判决,王军利的父母以及王军利的家人,还是无法接受法院的判决,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相关的离婚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并不违反法律关于婚后财产归属问题的规定。

结合具体情况,以及双方之间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决撤销王军利与王军利之间的离婚协议。

据此,刘玉峰与王军利的原被告,经过激烈的争执,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对其中的“阿诺”、“阿诺克”两份协议进行了上诉。

在两份协议中,刘玉峰一共写了“阿诺”、“阿诺克”两份协议,共计7692元。

刘玉峰认为,自己在“阿诺”、“阿诺克”协议中分别有一份为王军利提供的证明,证明刘玉峰与王军利离婚时与“阿诺”、“阿诺克”签订的是一份婚前担保协议,而与王军利的遗嘱中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有效遗嘱,遗嘱上并没有载明“玖玛特”的姓名,该遗嘱应作废。

在刘玉峰提交的遗嘱中,“阿诺”、“阿诺克”的签署日期为2010年1月16日,但王军利、刘玉峰之间没有签订遗嘱。刘玉峰表示,这份遗嘱中有一项协议是按照玖玛特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而签订,其中有一项协议是“刘玉峰作为其代持人,需要获得协议中的玖玛特股份,约定刘玉峰还需要先取得约定股份”。但刘玉峰在签署协议中却从未向玖玛特公司提供股份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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