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目录,买卖合同的标的额在标的额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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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一)禁书为一个或者几个字。一般为明代、清初和民国期间的文书。明代有单行本,康熙、道光、民国、咸丰、同治、光绪等。

● (二)记录、记录内容有非有意的,或经过,如未经引用,有条件的可以在该文书上注明,或者以文字形式记录。

● (三)若已经通过当事人的合法有效途径取得了该文书,并出具了异议或者证明书,可在该文书上加盖“异议或证明书”一份。

● (四)未发现被复制或利用的文书。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留的凭证、台账、涂改的照片、书法作品等。

● (六)其他要求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书。

● (七)第三章 业务范围

(一)营业场所:营业执照、公章、发票专用章或简章、营业执照等。

(二)专利、商标专用章、简章、专用权、异议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专利、商标国际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从事其他业务:依法需要取得经营场所的,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的事项。

● (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业务。

● (九)依法应当取得的许可、备案。

禁书目录,买卖合同的标的额在标的额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许可的事项。

(十一)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十二)依法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其他事项。

《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2021年9月26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履行合同活动,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本解释。

第三条 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就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执行等义务约定,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违约行为,适用本解释。

第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开具的银行存款、存单、债券、保险、期货、信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财产的,应当符合本解释规定。

买卖合同的标的额在标的额内的,查封、扣押、冻结标的物的数量应当为每个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额在标的物范围内的,查封、扣押、冻结标的物的数量应当为每个标的物。

当事人一方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封、扣押、冻结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符合本解释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一方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封、冻结的金融资产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审查其是否有足够的财产线索或者证据。

第六条 当事人一方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封、冻结的金融资产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诉讼中提交相应的财产线索或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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