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合,是开展家庭教育的基本遵循和重要原则,是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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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和层析

1、分享彼此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家庭矛盾、生活现状

2、陈述家庭暴力的产生、发展与起因、侵权行为及严重后果

3、父母的工作方式、职业发展和生活方式、工作纪律、工作要求

4、妇女应当依法进行自我管理和保护

5、对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和举报

亲合,是开展家庭教育的基本遵循和重要原则,是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保障

6、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后的合法权益

7、平等享有遭受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琐事法》

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倡导家庭关系和谐,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制定本法。

一、基本原则

(一)总则。《琐事法》是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保障。全社会应当牢固树立保护家庭关系和谐的社会共识,尊重家庭成员的基本权利,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弘扬家庭良好家风,倡导家庭文明新风,维护良好的家庭环境,为国家繁荣昌盛、民族进步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家庭教育,包括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是开展家庭教育的基本遵循和重要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规定。

(三)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家庭教育的规定应当在本法实施后60日内进行解释。《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团体、公民、组织实施家庭教育,适用本法。

三、主要任务

(一)学校是开展家庭教育的主渠道,为家庭教育的实施提供基本遵循。各地各校要加强党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领导,加强家长学校建设,夯实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学校家庭教育的领导,组织落实家庭教育职责,保障学校家庭教育履职尽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本级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二)各类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是家庭教育的提供单位。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服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三)各类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明确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服务主要职责。学校要发挥家长委员会、少年宫、校外活动场所、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的作用,为未成年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供支持和服务。

四、完善和落实保障措施

(一)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国务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民政部(民政部)、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农业农村厅(局、委)、科技厅(局、委)、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各相关部门)、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各相关部门)、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牵头部门、各省级负责人为本省(区、市)家庭教育工作牵头部门。各地应当在《关于印发<推进“书香家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20〕20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书香家庭”建设的实施意见》(农信社发〔2021〕176号)的基础上,出台本省(区、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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