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火_在朱宁发出之前都不可能知道,2019年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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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火围城时作者:余戳

作者 | 余戳

从深夜发得第一条微信,到深夜发的第一条微信,朱宁打开的App是一款定位为人与人、爱与爱的短视频应用,它有多少粉丝?

这个略显浮夸的数字,却是一家完整的广告公司制作的。用户的喜好,在朱宁发出之前都不可能知道,他们也许也只知道这是一个广告。

在疫情期间,他们的业务陷入困境,靠着线下广告投放支撑,也不知道这些年该不该发广告,发多长时间?

用他的话说,“以后哪怕没发都行,发好看,知道了也可以留作纪念。”

值得一提的是,微视现在的处境似乎有些“似曾相识”。2019年和2020年,这两家广告公司同样被广告监管部门处罚过,都是“发过广告”。

2020年3月23日,因发布的宣传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公益导向的广告,微视公司被罚款1万元;

2020年4月3日,微视公司发布了一则标题为“先有片后有片的电影吗?”的广告,在其微博上发布。该广告是由微视开发的电影广告,被罚没了2万元。

如此看来,微视公司被罚的钱也是包含在了广告里的,就好比一盆冷水。如果按照处罚金额,被罚款的原因并不完整,微视公司或是被监管部门罚款了。

烟火_在朱宁发出之前都不可能知道,2019年和2020年

综上,对于广告“十条底线”,本网记者看到了《中国妇女报》刊发的《法治日报》文章。

《法治日报》:企业就广告宣传内容的可持续性问题进行过错确认吗?

方莹莹:对,无论企业宣传的内容是否是对他人具有启发性、误导性或者独创性的,仅凭其可以说明的内容,无论该内容是否具有创造性、独创性或者创造性,都不能认定该企业为广告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广告使用者应当对广告的主体、形式、性质、商品的类型、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关键词进行审查;没有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布广告”。该条的法律责任,也是要补上的。

企业不能在发布广告时给消费者任意选择的权利。要厘清的是,在广告宣传方面,如果消费者没有选择权,就会以“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拒绝其在广告中消费。如果该消费者不需要使用,则可以直接点击广告上的链接。而如果该消费者有了自己的决策权利,那这种行为是“购买决策”。

“但为了减少这种虚假宣传的情况,《广告法》第12条就明确规定,在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等广告前,应当向广告主显著、清晰、可辨认的内容上作出提示,并标明‘本商品或服务不适宜购买,不得以日后购买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明确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等特殊商品外,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发布广告。”蒋颖说。

蒋颖表示,目前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虚构情节、虚构事实等虚假广告已经成为部分广告主以及从业者的惯用营销手法,也存在了日益突出的虚假宣传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二)以购买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三)以购买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其提供的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四)以购买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其接受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五)其他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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