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梦,决定对赫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经济来源等进行了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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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律师协会会长马占俊

□ 本报记者 徐东周

□ 本报实习记者 贾润梅

“这个不稳定因素对企业经营和经济发展影响很大,需要我们来关心,企业经营是一个持续性的问题,需要我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律师协会会长马占俊说。

这是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经济开发区一家企业与河北丰润海百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百川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北京海百川公司向丰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丰润区律师协会返还合同价款的同时,还应返还被诉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共计264.25万元。

创梦,决定对赫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经济来源等进行了第一次

据了解,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12月6日作出(2020)冀0103民初16183号民事判决:一、判决丰润区律师协会返还海百川公司和河北丰润海百川能源有限公司合同价款264.25万元,二、返还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共计25.02万元。

丰润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64.25万元,各被告均应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并支付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决生效后,山东亿益节能有限公司向丰润区法院提起了上诉,江苏渤海森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中鸿江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述两案。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被强制执行的还有河北丰润海百川能源有限公司。

法院在判决书中披露,2020年5月8日,河北丰润海百川能源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被执行总金额为86.27万元。

丰润区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出具《执行通知书》,因赫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决定对赫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天眼查显示,上述被执行人为高永军、王冬、王永林、王丽华、高永喜、高永良、高燕玲、高永军(另案处理),案件均已履行完毕,但至今尚未结案。

王永军、王冬与高永成是亲戚关系。

2021年8月31日,高永军、王冬与王永林等人与丰润区法院就执行异议之诉、限制高消费、限制经济来源等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执行异议之诉。

2021年11月24日,丰润区法院判决高永军等人连带偿还诉讼费人民币81743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利息共414469元、保全保险费、拍卖价款等经济损失,另案审理。

2021年12月6日,该案第二次执行程序终结,法院裁定结案。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丰润区法院在此前的第二次执行过程中,均因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对丰润区法院进行了限制消费。

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涉案标的额为573745.35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指出,因高永军等被执行人被法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履行存在疑点。

据裁判文书,2019年6月18日,被告高永军、其妻子于某某、丰润区永祥丽居商住物业管理部签订了一份由丰润区法院委托的《关于<物业管理合同>无效宣告之效力之宣告》,该物业管理部已于2019年7月20日将该物业管理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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