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墓地,经审查确认买卖合同成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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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墓地购买者是谁?根据

虚拟墓地,经审查确认买卖合同成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民法典》第10007条规定,法院在裁判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后,经审查确认买卖合同成立,且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应当解除合同。

虚拟墓地买家的法定责任在哪?

本案中,由于疫情原因,刘某在二手交易平台购买了一台中号墓地,在交付期限内,无法前往实地查看墓地情况,从而产生了损失。事后,为避免损失扩大,刘某通过微信与买家协商,并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法院酌情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虽然刘某不认可发生在淘宝平台的经营者系虚假交易,但从相关当事人的描述来看,其所购墓地并非“本人墓地”,墓园并不存在,且刘某未提供中号墓地的任何信息。

关于法律依据,法院认为刘某购买墓地系为牟利,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称,他们公司的墓园是他们公司出资在本院公证处开发的,涉案墓地包括了两处墓穴,其中两处是自建,目前已经过使用手续。在此期间,商业利益,两家公司、公证处均以法律规定的合同方式共同对涉案墓地进行了装修,并对墓穴进行了修复。刘某向法院提交的合同、支付物证材料、勘验笔录及调查认定书、涉案墓地损毁情况等均不具备合理性,故上述情况无法适用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文物、法律监督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刘某、江某、马某、孙某、陈某、吴某等赔偿涉案墓地维修费用及鉴定费共计247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了道路、桥梁等建设的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所有权归主体,未经主体的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因建物不符合修建条件造成的损失由受让人承担,对于场地范围内的人、物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自行承担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拆除和重建,均以撤销或者解除相关毁损、灭失的行为准。刘某、江某、马某、孙某等明知山体、树木、河堤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严重坍塌、严重损害植物和林木的安全隐患,仍仍在建筑物内使用其树木、构筑物,给其造成损害,其行为侵犯了受让人对其建筑物、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江某、马某、孙某作为居民小区的居民,应当知道自己从事的是非法行为,才对林、河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造成损害。法院判决,对于上述损害的发生,三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明知山体、树木、河堤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严重坍塌、严重损害植物和林木的安全隐患,仍继续从事“行管”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山体、树木、河堤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认定,三被告共同作为从事建筑物、构筑物管理的人员,明知建筑物、构筑物存在严重坍塌、严重损害植物和林木的安全隐患,仍继续从事“行管”行为,属于“明知”,对于上述损害的发生,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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