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机:其他相关机构及关联企业的数据源,境内保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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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保监会关于开展第五批银行保险机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的要求,拟建立银行保险机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包括:监管信息系统、公司治理信息系统、信贷、信托、保险、商事登记、税收、市场准入等10个领域。

目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

1.覆盖与资本市场及金融市场、业务管理、创新科技等相关的主要金融基础设施的数据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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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金融机构、金融行业的其他信息源;

3.主要金融机构等外部主体的数据源;

4.与公司治理、信息安全等相关的内部信息源;

5.其他相关机构及关联企业的数据源。

对于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对促进银行保险机构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12月17日,《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32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外包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及决策程序,明确岗位职责,强化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此外,《办法》还对外包管理的分级分类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一般包括银行保险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级外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保险公司等。

此外,《办法》还明确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在与其他非金融企业或机构开展战略合作中,应依法依规披露银行保险机构对外包的名称、重要程度、境外占比、人员类型、交易对手和服务提供商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银保监会曾多次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对外包政策指引,主要集中在对相关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的重要性、非金融企业的适当性管理的必要性以及外包期限管理等方面,但近年来监管逐渐收紧,不少银行保险机构开始逐渐对外包业务加以规范。

《办法》同时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境外承包的服务业务,应使用年金保险、职业年金保险等期限覆盖产品期限,确定境外承包合同期限,并明确以下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境外承包经营的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期间限、承保和服务范围以及项目、要求、违约责任等列入核心合同条款或重要合同条款附件。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境外承包经营的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期限以及承保和服务范围以及项目、要求、违约责任等列入核心合同条款或重要合同条款附件。

第二、第十六条 境内银行保险机构的境外(以下统称境外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应当向境内保险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境内保险机构应当向境外服务提供者告知境外服务提供者在境内提供服务的基本信息、境内外信息安全责任以及服务种类、要求、违约责任等信息,境内保险机构应当提供境外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查询路径。

第十七条 境外服务提供者在境内保险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申请签署境外服务提供者专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文件,境内保险机构应当提供境外服务提供者的备案文件。

第十八条 境内保险机构对境外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应当遵循稳妥、透明、友好、审慎、非歧视的原则,合理确定境外服务提供者的选任方式和频次,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确保境内保险机构选任境外服务提供者的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境内保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按照有关要求将境内保险机构的境外服务提供者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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