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之眼」(审判之眼寻找与松金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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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之眼寻找与松金见面

——关于“审判之眼”查找与松金的思考

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开展的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履职评估等强制报告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公安、检察、法院等各单位共同努力,切实消除隐患。为提高强制报告意识,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为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开发的“审判之眼”寻找与松金见面,可着实为我省的脱贫攻坚事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审判之眼」(审判之眼寻找与松金见面)

一、案件基本情况

“审判之眼”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社会公布的全国人民检察院监督发现的强制报告案件的案件线索信息库,具有全国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办案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之眼”,定期向社会公开强制报告的案件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对于此前未向社会公布强制报告的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应当督促推动有关部门在本地区执行“审判之眼”,使其发挥应有作用。

二、强制报告主要情况

“审判之眼”中的强制报告案件,基本情况为:申请强制报告的案件在查处前仍在侦查阶段,案件侦查终结后无正当理由不对有关涉案人员和证人进行调查。一般情况下,有关强制报告案件由省级、市级检察院指定强制报告机关,由法院统一组织开展,由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异常情况进行排查。

“执行之眼”中的强制报告案件,基本情况为:申请执行人(也是被执行人)在审理终结本案后有新的财产处置和与被执行人的关联交易。“执行之眼”中的强制报告案件,基本情况为:被执行人(也是被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也是被执行人)存在多笔买卖、租赁、继承、追索、转移财产等关系的案件;已结案但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仍有违法、多次逃避执行的案件;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已经被国家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执行之眼’中的强制报告案件,一般是指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可能已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仍有案件需要执行,但未被法院移送司法机关,又存在违法、多次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等情形的案件。”浙江新世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执行骨干杨立伟介绍。

在办案中要准确把握“执行之眼”的定位,准确区分执行异议与否。

记者注意到,在与刘浩定等18名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建议对案件实行“不混同监查”,即指定涉黑涉恶案件的“资深检察官”、“侦查机关负责人”或者“辩护人”共同出庭,指定其管理辩护律师,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审慎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后,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就犯罪事实、案件定性、量刑建议和被告人量刑建议等听取意见。通过释法说理,引导被告人履行法律义务。

“在抗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确有错误,可以改变不成立的量刑建议,但犯罪事实、罪名不足以改变,提出抗诉。”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对于认为定罪量刑建议没有量刑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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