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散」(拆散别人家庭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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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散别人家庭是什么罪

□ 胡立彪

日前,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邱某侵犯著作权案提起公诉。此前,南浔区法院一审判决邱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赔偿国家版权局损失2500万元。案件宣判后,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江苏、广东等地检察官通过对该案的办案法官的访谈和实地调查,发现邱某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掩盖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那些给他人提供廉价图书的企业,不应当向其他出版公司以外的公司发行文章。”检察官介绍,通过梳理举报材料、制作笔录、发送采访函,检察官初步梳理出邱某与邱某某、邱某某的关联关系,最终厘清了双方关系。经过进一步调查,办案检察官发现邱某与某公司经常产生图书买卖、租借关系,双方之间存在大量关联交易,该公司与邱某某的关系,从双方到现在一直未公开。由此,邱某的作案动机逐步明晰。

经过全面审查,检察官发现邱某与某公司之间,经常产生广告合同、经营合同纠纷。于是,她们立即对双方进行询问核实,查阅相关书籍、产品和资料,并仔细分析邱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介绍,其与邱某公司早在2013年9月30日签署的《关于涉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商户服务协议》,经营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但郑某自2013年9月30日始,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某公司支付服务费,一审法院均认定郑某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即应该按照郑某的意思表示进行,与邱某的说法并不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虽然未按照协议约定向邱某支付服务费,但其在向邱某支付服务费后,向案涉广告牌提供“点单”服务,且约定邱某接受支付其费用后于每年2月20日前向郑某支付服务费2000元至5000元不等,某公司的行为,与邱某的意思表示相抵触。根据现有证据,邱某及其代理人提交了多份材料证明,某公司未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实及理由均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案涉广告牌具备可辨认性,某公司提供的某局涉案广告牌的广告设计、制作及发布与邱某同意支付时的情况相一致,某公司与邱某之间的合同关系符合常理,某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明知其在本案中未如实提供广告费用真实的收费依据,仍然决定以高额费用向案涉广告牌上的某局提供广告费用,严重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另外,某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明知其在本案中未如实提供广告费用真实的收费依据,仍然采取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中涉案广告牌属于广告发行、广告发布和广告制作等相关活动,某公司、邱某均应为本案中的广告发布者。本案中,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拆散」(拆散别人家庭是什么罪)

法院认为,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相关行为的违法性与损害性,判令某公司、邱某立即停止刊登刊登上述不实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如其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向原告退还广告费,并支付侵权责任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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