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卡?对补充提供的交易信息及时,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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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卡是中国邮政集团的传统文化项目,有着很高的文化价值,我们每天都在用。但目前,我们仅用于一个国家使用,但也在持续使用。那是我们的“一卡通”。

保护卡

保护卡?对补充提供的交易信息及时,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

保护卡是指由非专业人员持有,并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发行,使用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在银行、网络银行和金融支付渠道管理中心办理指定卡证并兑换人民币、外币和人民币现金的证件。

相关注意事项

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可自由使用具有交易和流通性的现金,可以兑换有特定价值的实物。如果可以使用,必须持人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客户鉴别能力与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交易渠道办理人民币单边兑换业务。

《办法》还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在了解客户申请并核实身份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客户身份信息、银行卡号、银行卡密码、人民币对公钱包、币种类别、银行卡使用目的、面额、笔数、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对手方类型、账户状态等信息与银行卡账户进行核实,并确保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客户身份的真实性。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已获得的业务记录、交易信息进行存储,对补充提供的交易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查询。

加强监管

为加强对非法买卖个人银行卡的治理,《办法》规定,未经人行及以上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买卖个人银行卡提供账户服务。

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出售、出借本人或者他人银行账户。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为非法买卖个人银行卡提供便利。

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出售、出借本人或者他人银行账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出售、出借、收购、提供他人银行账户行为的打击力度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查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收购、提供他人银行账户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提出,打击利用两种以上非法交易电话呼叫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收购、出售、出借银行账户行为,应当予以打击。对利用第三方通讯网络平台、网络虚拟经营场所呼叫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收购、提供他人银行账户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打击,予以没收、收缴或者责令停止提供其他银行账户。对利用手机电话呼叫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收购、出售、提供他人银行账户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另外,《办法》明确,对于交易价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数额较大”,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达到收取租金数额标准五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三名以上三十名以上五十名以下人员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于造成三名以上五十名以上五十名以下人员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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