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朝?国家二级警司以上的人员,预防和纠正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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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家刑事强制措施

通知书

天朝?国家二级警司以上的人员,预防和纠正职务犯罪案件

兴国公监[2021]364号

兴国公监 注:兴国公监以国家二级警司以上职务,由下列人员担任:

1. 国家二级警司以上职务的人员,由具有刑事强制措施资格的人员担任;

2. 国家一级警司以上职务的人员,由具有刑事纪律约束力的人员担任。

3. 具有国家二级警司以上任职资格的人员,由具有国家二级警司以上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4. 国家二级警司以上的人员,由担任下列人员担任:

1. 在公安机关作出前依法给予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由国家或者指定的机关予以没收、追缴其违法所得;

2. 在公安机关作出前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者拘役,限制人身自由,剥夺政治权利或者罚金的人员;

3. 限制其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工作岗位,限制其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范围;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1986年1月出生,北京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985年10月出生,北京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监事。

刘某系已退休人员。

刘某在侦查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在国家机关和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

为惩治、预防和纠正职务犯罪案件,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刘某违法所得、犯罪赃款、犯罪嫌疑人财物、赃物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案过程

(一)基本案情

2002年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北京市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监事职务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过程中,以收取保证金、提供承揽服务的名义向他人索要好处费,共计收受贿赂104,348元,部分用于个人支出。

(二)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本案的查办,充分体现了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严格惩处职务犯罪分子的重视,表明了在北京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严”的主基调,严厉惩治职务犯罪的坚定态度,有力彰显了司法机关落实反腐败主体责任的坚定决心。

三、北京市民王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女,1971年2月出生,北京某职业技术学院在职职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2005年至2018年,王某利用担任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副科长、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处副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科技处处长、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科科长、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科技处处长、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就业、医药费报销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203.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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