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一_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见有关国家政府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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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个一”的原则,把基层组织建设作为总体谋划,通过支部建设引领基层治理,突出组织建设、强化责任担当,把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组织起来,深入推进组织体系、工作体系、活动体系、管理体系“四个体系”建设,使党组织更加坚强有力,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群众组织优势,有效增强了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突出组织领导

完善党委领导和政府负责相协调、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组织体系,强化党的领导,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政策上作表率,确保正确方向、有力举措,确保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党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显著优势,不断提高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把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向前进。

(二)坚持和加强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工作的领导。坚持“爱国者治港”,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坚持“爱国者治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三)坚持和完善“爱国者治港”制度机制。坚持“爱国者治港”是全港各阶层都必须遵守和坚持的政治原则,也是香港基本法和基本法确立的权利和义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对重要信息系统和重要基础设施的管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关键信息系统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严防违法活动。

《决定》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决定

(2021年7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四保一_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见有关国家政府的官员

一、将第四条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第二条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更好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繁荣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第三条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坚持‘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修改决定不违反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

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根据情况对本条例进行适当调整,国务院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主要官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提出意见”。

4、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主要官员应当就有关法律案发表有关意见,并报国务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5、将第十四条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主要官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案有关情况,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见有关国家政府的官员,宣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宣传、解读中央关于香港国安法的决定和决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确保国家安全不因香港居民的安全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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