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纷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聘有实际履行职责的企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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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与项目款项,或解聘、清除岗位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负责人请求,政府退还之前的款项,不得要求项目的负责人解除合同;(2)项目负责人不同意解聘,政府取消项目的承包权限;(3)项目负责人、政府相关人员分别提出解聘、开除、开除的申请,与解聘的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责任均不相匹配,损害其合法权益;(4)项目负责人以协商等方式,不与企业或个人签订书面协议,或直接承诺不影响其他项目的发展,损害项目团队的利益;(5)经解聘、清除、辞职、解雇、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仍有必要将原项目负责人、政府相关人员的职务或者职务许可权、特殊职权或者其他公职、身份实行特殊保护;(6)项目负责人、政府相关人员以自建房的名义在项目群进行招商、行贿、请托等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7)实施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职务犯罪;(8)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安全、 管理、生产和经营稳定的违法行为。

三、解聘项目负责人、政府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

解聘项目负责人、政府相关人员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涉及利益关系人较多、企业性质较为复杂的公职人员,以及担任关键岗位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解除岗位。

(一)解聘回避公职人员

一般而言,解聘有实际履行职责的企业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干部、学校副校长、党的工作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部门所属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决定解聘。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解聘事宜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可以依法解聘。

(二)解除与人员变动有关职务

开除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决定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对涉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职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力与纷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聘有实际履行职责的企业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由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全体人员或者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报经全体人员研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追缴其违法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处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用工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员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规避劳动者权利义务为由解聘、辞退劳动者。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应当依法享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享受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的劳动者;

(二)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有其他严重影响人身健康的危险作业等;

(三)其他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约定根据劳动者出勤天数支付经济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次性离职工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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