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未来的信:信托公司应当持续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给未来的信如何撤回信件
——一位金融业界专家
□ 本报记者 张 华
近年来,在反垄断等监管要求下,“平台垄断”“资本无序扩张”等问题日益凸显。在金融领域,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打破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原有条线模式,开创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之路,成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化运作的典范。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近期监管部门密集出台的《关于加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等,明确提出金融控股公司(AMC)将受到监管的大考。在市场人士看来,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针对的是以往有关信托业监管框架下,证监会对AMC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的监管要求,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产业投资公司、物权管理公司、数据中心公司、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管理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禁止的其他业务或业务涉及外商投资的企业。
同时,《指导意见》对信托公司的内控制度、监管工作机制、内部流程及业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将强化全流程监管。《指导意见》明确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要求,强化产品及交易管理,规范资金投向,健全风控体系,加强对风险隔离。
《指导意见》强调,信托公司应当持续提升投资管理水平。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制度要求,开展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性自评估,对于重大风险已经发生或有可能发生但未发生实质性风险的业务,不得违规开展,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合规性审查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存在监管合规风险暴露、资产质量风险管理存在不到位等风险隐患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监管风险;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诉讼、仲裁等风险;
(五)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投资者利益损害及法律责任等风险;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风险影响能持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性纳入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评价范围,建立资产管理业务合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按规定程序处理重大事项。
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性由设立时提交的《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报告》确定,其中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性要包括: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包括信托法律关系、信托受益权关系、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委托人管理人要求、委托财产分配规则、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专业性文件,包括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知识、专业技能、业务管理规范、专业服务等内容。
(三)资产管理业务的隔离性文件,包括资产管理产品关系、资产管理产品备案等内容。
(四)资产管理业务委托合同,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受益凭证、回购协议、回购条款、担保方回购条款、担保条件、履约保障条款等内容。
(五)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条款和信息披露相关信息,涉及投资者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六)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或者可以根据资产管理业务实际需要形成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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