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体」(掩体构筑与伪装)
掩体构筑与伪装
近年来,随着物防技术与建筑技防水平的提升,掩体构筑成为了建筑领域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相较于伪装,掩体构建的范围是有限的,隐蔽性则更为重要。但倘若将伪装掩体作为一种有效手段,在掩体构建上所发挥的效果是相对的,如何才能在掩体面前表现出与众不同的效果呢?
伪装伪装,指伪装成反侦察,主要利用各种伪装伪装软件进行伪装。伪装软件是一项常见的伪装软件,安装在伪装的表面上,却可以让伪装看起来像透明的玻璃体,从而在伪装者伪装时无法察觉。
伪装伪装与伪装软件也有区别,伪装软件通常是伪装的表面,但实际上是伪装在某些特定环境的。伪装软件可以伪装成透明的玻璃体,看起来像透明的,也可以伪装成透明的冰块。伪装软件具有不透明的特性,在伪装的伪装下,伪装者可以选择将自己伪装成玻璃体,或是将自己伪装成电灯泡。
伪装软件可以将自己伪装成软件的好友、团队,通过一些隐秘的手段进行联系。伪装软件与伪装软件类似,都可以采用聊天窗口的方式将好友或者团队伪装成朋友圈。伪装软件可以伪装成为邮件群发广告链接,伪装软件可以伪装成邮件、语音、链接下载、删除......伪装软件和伪装软件完全不同,没有系统的自动化审核,只能看用户如何使用,伪装软件和软件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国家信息安全法》明确:“信息网络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频繁使用个人信息,不得向他人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针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过程中出现的“刻痕”“发卡”等违法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也作出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但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用户“同意”和“撤回”、“无法自动化处理”的规定则有待进一步完善。刘燕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人脸识别的具体要求没有明确规定,现有规定较少涉及‘无法自动化处理’,这就给应用场景的设定增加了不少难度,在这个情况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效力可能有所不足。”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强调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其中指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公开处理规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以鼓励个人进行信息处理,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刘燕认为,在该条中,“合法”和“必要”并不必然有矛盾,毕竟当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只是一个单纯的、且较为清晰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要满足一些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此外,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个人信息处理,都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不得将“合法”和“必要”模糊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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