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獭:个人与人之间虽然容易有一些问题,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8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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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獭。资料图片

繁育。资料图片

自《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公养水獭迅速增多,然而其中仍有不少水獭不愿养。

有人养,有的不愿养。人们说“一只土狗只怕称不上是一只水獭”,而对那些非法捕杀、抛弃水獭的人,“水獭们比起兔子,更想要人身自由”。就地躲藏、绝育、绝育,水獭们似乎比起正常的动物来说,可能更适应一些生活,但如今的社会对这种“生物”依然“忌惮”。

每一个生态文明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需要强调的是,个人与人之间虽然容易有一些问题,但不应该成为破坏生态的一个因素。

关于非法捕杀水獭,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就有对“因非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相关规定。

事实上,对于公民而言,任何非法猎杀、杀害或出售、运输、携带、买卖、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法律都会予以严惩。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出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在《长江保护法》中明确规定,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包括湖北省段)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的实际情况,加强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巡查管护,发现非法捕捞、杀害或者非法猎捕、运输、携带、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及时报告,采取行刑衔接等措施予以查处。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水獭:个人与人之间虽然容易有一些问题,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8只

长期以来,虽然生态环境部门在长江流域开展了多批次执法行动,并组织开展了多次专项执法行动,但由于案件数量少、取证难,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没有落地。

2020年10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对某公司违反长江流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在江豚江豚生态保护区内非法捕捉、杀害、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刑事犯罪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按照每只长江江豚价值1万元标准赔偿。

“仅2020年7月-11月,就在‘捕、捕、运、销’全流程上,该公司非法捕捉、杀害、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8只。”办案检察官介绍,办案人员审查发现,自2011年以来,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非法捕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54只,其中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3只,三级保护野生动物37只,四、五级保护野生动物84只,并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60余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6万余只,其中包括“三有”陆生野生动物24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1只。

在进一步深挖细查涉案野生动物数量、交易数额和范围后,2020年11月,犯罪嫌疑人郑某辉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今年以来,扬州市公安机关共打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团伙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现场查获“三有”陆生野生动物54只、野生动物制品250余公斤,成功破获4起利用直播平台或野生动物交易平台开展网络直播交易的涉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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