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须事件,如何衡量其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维持的是平等的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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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须事件

当事人据悉,因自己长期处于熬夜状态,领导给他打电话,让他去买合适的药,当天早上,领导给他带来了一款药丸,并说有安全可靠的办法可以有效缓解他的失眠。果不其然,身体好转之后,这个人就被带到了机关单位。经检测,高血压、高血脂、代谢性酸中毒、诺如病毒感染、偶尔抽搐等多种副作用。同年8月7日,时任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监总局”)药品管理处处长郭法栋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对于政治立场不正确、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用金钱贿赂的,如果以不正当竞争罪定罪,最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郭法栋的这种反常举动,表面上看是他利用身为商业大亨的身份,或是利用自己政府和个人的关系来进行商业行为,但实际上是很难判断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何衡量其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这就需要引入相关法律来加以评判。

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中,有一个最为重要的变化是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范围,是经营者不得采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不正当的商业宣传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欺骗、误导消费者。

铜须事件,如何衡量其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维持的是平等的竞争关系

本案中,郭法栋身为跨国企业集团法人代表,具有较强的行业地位,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地都有公司经营,在食品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他应当知晓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却依然以销售“伪劣商品”为幌子,并最终与郭法栋签订《不正当竞争合作协议》,这是非常不正当的行为。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此基础上,根据郭法栋被认定为本案被告,也对本案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民事判决书认定。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4号)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反不正当竞争合作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直接体现,当事人之间形成、维持的是平等的竞争关系。从本案的司法判决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合作协议》是在实际情况下发生的,本案中当事人为共同目的而签订,并非恶意经营,不存在“搭便车”、“不平等”的情况。其次,在《不正当竞争合作协议》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认为属于基于自愿的合理约定,对其“搭便车”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不具有举证能力,不予支持。最后,民法典对“搭便车”中消费者维权的保护模式做出了具体规定。将经营者搭乘电梯相关的诉讼调解书和行政调解书作为适用法律的一般方法,消费者主张搭乘电梯相关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搭乘电梯相关的行政调解书应予撤销,而不适用行政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诉讼调解书是简单性和强制性的,未能兼顾消费者维权成本和公平,制约了其维权的发展,也未能有效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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