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推动妇女和未成年人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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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重要事业,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就开始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原民政部副部长、中国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副会长邱少云作为首批“家庭教育法”颁布实施负责人之一,在原《家庭教育法》颁布实施前夕,又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家庭教育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家庭教育法实施条例》,并对《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作了具体规定。

所谓“家庭教育”,旨在通过“家”教育,让孩子认识到父母对自己的教育,慢慢地将其树立为自己的目标和使命,并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接受父母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教育,负有教育和引导的职责。”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教育,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和能力,为未成年人提供适合其年龄的成长环境,提高未成年人的学习成绩,使其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第七十条,学校、教师等应当关心和爱护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承担监护、关爱、保护的职责。

家庭教育应当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家庭教育习惯,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家庭教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推动妇女和未成年人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教育应当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共同构建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增进父母和未成年人之间的情感交流和理解,防止隔代生离死别。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公安、民政、财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网信等部门,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八条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平台,收集、分析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中的问题、诉求、困难、问题线索,研究解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文化和旅游、中医药、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信息化建设,统筹指导、督促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条 在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推动下,教育、妇联、团、银保监、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关工委、妇女联合会、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应当积极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相关标准和规范,明确人员职责,配备必要的师资力量,及时提供相关服务,并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民政部门、工会等单位,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工作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等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推动妇女和未成年人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促进社会组织、志愿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等承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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