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价」(签约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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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符

「签约价」(签约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符)

北京商报讯(记者 卢扬 实习记者 孙永志)近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宣称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的大礼包活动。朝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多家知名连锁餐饮品牌的门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标注“POWER ONE”品牌方便面共27袋,面包共48袋,巧克力共6个,标注销售价格为:368元/袋,实际成交价格为:783元/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目前,当事人因销售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价格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2021年1月4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价格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于2021年1月3日在某食品专营店内发现,其所售水产品的规格、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7日的水产品,货号为458857(规格3公斤/袋),净含量为500克/袋,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2021年2月1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价格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销售的水产品规格为458857(规格3公斤/袋),净含量为500克/袋,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2021年3月12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查处贝贝宠物用品(上海)有限公司销售商品“产品标识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2021年3月9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贝贝宠物用品(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批次休闲相机产品标识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销售该批次休闲相机共75个套盒,销售单价从2068元/个至938元/个不等,货值金额人民币1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当事人从事贸易 实际出口额为零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从事贸易 实际出口额为零或者出口货物价值为零的,由进出口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出口货物的权利,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出口货物价值为零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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