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师:政府等社会各方面应当以家庭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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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师是指根据国家教育经济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在国家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任教的工作者。

家庭教育是每个家庭的幸福感,更是人生发展的动力和前提。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完善家庭教育服务体系,提升家庭教育服务能力”,将家庭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和学校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家庭教育源于文化传统,每个家庭都有着自己的思想和传统。一个家庭的文化传统是家庭教育的前提。家庭教育以父母的教养方式为主,从家庭成员的情感依恋到共同的行为规范以及行为规律等方面进行约束,从而形成家庭教育的科学化体系。

从家庭教育的教育观念和内容来讲,有一句话叫做“举一反三”,从家庭教育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家庭教育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另一方面,要把握好家长的教育主体地位,有效发挥家庭教育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家庭教育要从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公益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出发,深化家庭教育改革创新。

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的过程中,我看到了很大的进步。一是教育理念、教育体系和教育理念更加科学。家庭教育法不仅针对传统的家庭教育内容,对教育理念的顶层设计和管理方法进行了细化。

二是教育观念更加积极。家庭教育法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良好家风、良好家训的概念,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基本要求、辅导方式、保障措施,以及必要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是教育理念更加科学。家训是促进人的终身学习的思想,为孩子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指引和途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家庭教育的首要责任,提出了监督和教育孩子的权利,对学校和家庭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是家庭环境更加温馨。《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基本要求,以及监督、指导、评价、保护的具体措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基本保障。

五是未成年人保护更加有力。《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家庭教育的义务,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基本保障。

五是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义务,要求公民、法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负有家庭教育的责任。

六是学校、社会、政府等社会各方面应当以家庭为基础,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的作用。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国家实行义务教育,男女两性对孩子的身体、心理等进行辅导和照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安全、环境照顾责任。

七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保障。

家庭教师:政府等社会各方面应当以家庭为基础

在国家工作人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监督下,学校、社会、家庭等应当执行家庭教育的具体制度,细化和落实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等各项法定职责。

在学校教育中,要通过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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