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中文国际教师资格证)
中文国际教师资格证
中国日报网4月11日电 (全媒体记者 袁 环)教育部日前印发《关于在实施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工作中切实维护学历学位证书有效性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强调,高校要严格对教材使用单位、教师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教职工等级等认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通知》要求,高校在与单位共同举办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与境外高校在某些领域开展合作,不得擅自加用“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机构、学科、人员开展教学活动。境内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已颁发国际职业资格的,可在境外办学机构办学许可的许可范围内继续开展业务。
《通知》强调,高校要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在办学场地、师资力量、授课质量、工作育人方式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并积极做好教学和教研工作,探索建立以师生为中心的育人模式,避免学校内不同学科专业发展不均衡,提高学生学科综合素养,建立高水平的人才培养与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培养高水平师资对社会培养人才的重要作用。
另外,《通知》明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参照执行。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可以作为在境内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习、生活的参照学校。鼓励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就读并提供与境外教育教学活动相衔接的学习、生活服务。
公办学校不得举办境外学前教育机构
《通知》指出,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境外学前教育机构。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为学生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建立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办理民办学校登记,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实施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取得办学许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义务。
普通公办学校不得举办境外学前教育机构。
境外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开办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境内幼儿班。
外国留学人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备案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外国人子女学校登记工作。
民办学校不得跨省举办跨区域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可以委托境外的民办学校,为境内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提供教学、科研、管理和国际交流等服务。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可以在其境外学校所在地设立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学校,为本省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提供境外教育服务。
不得向外国人提供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入学资格证明。
五、幼儿园服务
六、提供安全、健康、绿色、文明的学前教育服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安全、健康、绿色、文明的幼儿园安全保障。
幼儿园应当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和制轨室。
幼儿园应当设置独立教室,并配备安全和消防器材。
学校应当提供营养支持,保证幼儿的一日生活正常进行。
根据法律、法规,在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禁止违反保护自然环境和教育风俗的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危险游戏等方式。
七、教师资格
第八条在幼儿园工作的教师,在品行、专业、业绩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评价考核合格,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在幼儿园担任主管教事的幼儿教师,其教师资格考核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有教师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取得学生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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