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会议_协同处置的网络安全监管体系,第一阶段是应急响应期和响应终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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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会议时间的选择一般遵循越快越好的原则。虽然这个顺序组织法等一些简单的法律规定而有所区别,在一般的管理中,很多情况下的要求是由组织决定的,而不是取决于程序。这就意味着,紧急会议并不是能决定生死的。

一般来说,这个会议的时间不是最短时间,但有时,一旦发生问题,特别是紧急情况,甚至可能发生永久性的灾难性事件。这就需要将相关人员编入紧急行动小组,这就可能需要数天甚至数夜来做好准备工作,其中就需要传递沟通信息,评估信息的响应速度,组织的动员能力等。当紧急情况发生时,如果决策部门没有快速作出反应,在部署下,紧急情况就可能立刻无法挽回,从而严重影响了生产经营,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紧急会议_协同处置的网络安全监管体系,第一阶段是应急响应期和响应终止期

在1990年代,由于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我们经常听到关于“信息孤岛”“信息爆炸门”等一系列严重的安全事故。为了有效地防范和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党中央在1990年9月至1992年10月间,分别召开了两次安全生产会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了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尤其是在1990年9月国务院同意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应急响应期和响应终止期;第二阶段是在灾害发生后的30天之内,将事故隐患排除,企业和相关人员转移。这一系列的应急措施,大大降低了事故发生的概率,为事故的减少创造了条件。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信息孤岛”这一概念仍然存在,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相关数据不全面,系统缺乏权威,无法准确识别生产企业和行业的具体风险特征。我国现行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系统具有数据质量不高、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等问题,操作流程不规范,数据质量不高,行业数据存在“空头支票”等问题。另外,部分生产企业和企业的数据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对信息的搜集整理不够,难以实现及时有效地追溯。

正是基于上述种种问题,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化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从四方面对我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化建设作出规划:一是坚持以应急管理信息化和装备制造业安全信息化为基础,依托网络安全、可信计算、存储、处理、传输、处理、处理、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专业应用等技术,构建网络安全、信息化、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与信息资源融合,夯实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提高事故隐患信息化预警、调查和防范、应急救援处置和信息化管理水平,促进装备制造企业加强自主研发和创新,开展事故信息化追溯工作,保障生产安全。二是构建与企业数字化转型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体系。统筹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生产安全和装备制造领域的运用,推动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与装备制造领域安全信息化建设的融合创新。三是完善“互联网+”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体系。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制造业有序转移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安全生产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完善企业监管大数据中心和企业大数据协同监管平台建设,加快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安全能力建设项目和网络安全监管平台,推动构建涵盖企业安全监管信息化、大数据融合应用、网络安全审查、监管人员信息化等的“网络安全+”监管信息化体系,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风险源头治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升网络安全监管工作的精准性、及时性、有效性,构建起安全态势感知、决策分析、动态控制、协同处置的网络安全监管体系,为筑牢国家网络安全屏障、保障国家网络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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