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露: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广告人之间的信息流也将迅速地被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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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露消毒液

“在消毒环节你要注意什么,怎么消毒?”面对记者的提问,正在为消费者做好消杀工作的陕西平凉市市场监管局陵川分局吴峰副所长回答。

今年4月,吴峰和同事们在对平凉圣鸿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液行为,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企业生产的消毒液为进口口罩(国考),酒精自配,且保质期为常温保存30天,在4月7日的过程中,该企业生产销售的“消毒液”中抽检出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五氯酚酸钠”。该案件最终被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批准为省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项目。

记者了解到,对于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并不可免责,不仅是此类事件经常发生,甚至还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例如,2月4日,广西桂林市荔浦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桂林市麦美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的消毒用塑料杯产品中检测出“五氯酚酸钠”。

而在案例中,在2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也曾通报了一起使用工业碱生产的“洗衣粉”的食品安全问题。

据报道,当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地3家洗洁精洗涤用品销售门店进行突击检查,共发现4种涉嫌添加工业碱的洗涤剂。经调查,宁波市鄞州区乌美芬家庭用品经营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月8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管局也通报称,有3家洗洁精洗涤用品销售门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被予以没收违法所得6100元,并处以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除了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处罚力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新京报记者查询,在上述处罚案例中,并没有对商家的主体责任采取强制措施,多是罚款或责令整改等手段,少有强制要求广告代言人停止发布广告,同时也缺少对广告代言人的资质进行强制要求。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的“广告代言人”,其中的定义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九条的规定,采取措施,维护广告的质量和环境,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

受访专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定义与以往相比,更加宽泛,包括除了“广告代言人”还包括了其他的领域的其他代言人。

李美燕指出,“如果是大明星,由于之前的明星多为出演广告,作为广告代言人的时候,一般不需要作为社会人群,但现在可能会受到《广告法》的规定。”

而与这一问题不同的是,该法律的修改中重点突出了“推荐、证明”的概念,即在互联网环境下,对广告主、广告商品的发布者、广告发布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广告制作者、广告发布者的协助者等,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负责的是协助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相关的法律责任。

“我觉得未来在推荐、证明的问题上,可能会有一个新的规定。”李美燕认为,随着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广告人之间的信息流也将迅速地被整合,广告内容也可能更加丰富和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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