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伦」(阿伦磷酸钠功能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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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磷酸钠功能主治

《药品分类和标签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七十四条 批准阿伦胺片为新食品原料,其中“ 预期性 ”中包含“预包装食品”的概念。阿伦胺在预包装食品中的营养作用和稳定性特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13)第 7 项的规定确定,阿伦胺为 “ 预期性 ” 食品中的营养素,有利于促进健康。

本产品适用于 “ 预期性 ”食品中的营养素。

阿伦胺

《药品分类和标签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七十四条 批准阿伦胺片为新食品原料,其中“ 预期性 ” 为新食品原料中营养素的一个类别。当预包装食品中含有阿伦胺时, 若未以任何方式包装,食品的说明书和标签明示内容及其他描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食品标签应当标示预包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相关信息;

(二) 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应当符合食品标签的标示要求;

(三) 标签的醒目、标贴和其他内容应当符合营养成分表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小作坊、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将食品安全自查情况按规定报送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企业、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按规定培训上岗。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一)没有法定的停止使用、废弃、淘汰等法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超过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变质、超过保质期使用,以及霉变、变味、变味等可能危及食品安全的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

食品经营者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等后款规定的,依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单位和个人为下列单位和个人提供食品:

(一)对食品的性能、特性、用途、保存条件等进行说明的;

(二)对其提供的食品的感官、理化指标进行性能、用途、保存条件等说明的;

(三)提供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下列单位和个人提供食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一)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对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下列内容作出明确、界定的;

(二)对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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