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游艺_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电子游艺厅属于什么场所
电子游艺厅属于什么场所,是专门为不法分子提供娱乐、赌博等服务的场所。主要的作用是避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将非法信息传播到全国各地,形成最大的社会危害。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电子游艺厅的基本情况。
电子游艺厅是指利用移动互联网,通过在电子电子屏幕上直接使用,或运用语音、视觉、多媒体等其他可识别、可操作的方式,播放、播放或者复制具有极高辨识度的虚拟物品的游艺活动,包括以电视广告、电视柜、户外电视等形式播放的大型娱乐设施,或者不含有音乐、舞蹈、游戏等节目的游艺区。
2018年2月,由浙江公安厅和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发布的《浙江省游艺厅管理办法(试行)》,对游艺厅开展娱乐活动进行了规范。
一、未成年人禁止参与,境外游艺厅不得接待
6月30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游艺厅管理办法(试行)》,对该省游艺厅活动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对参与游艺厅娱乐活动,或者变相参与游艺活动进行营利活动的相关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游艺厅工作人员等不得参与,含有歌舞、游艺表演、电子游戏以及游艺促销活动的游艺厅,不得提供。
《办法》指出,国家、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依法对本区域内游艺厅开展的未成年人活动作出监督管理,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厅活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游艺厅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一)非法从事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从事网络视听活动的;
(三)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营业的;
(四)从事出版物经营的;
(五)其他非法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形。
《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本部门在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各自职责内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以案为鉴,进行提醒;
(二)函告;
(三)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查封、扣押、冻结被侵权作品、涉案资产。
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有权对本部门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娱乐场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缴物品、设备、器材等,可以根据情节直接给予警告,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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