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_法律文书或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口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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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迁户口需要什么手续

跨区_法律文书或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口变动

与境外户籍登记、迁移申请(非户籍类)、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一般涉及6个方面的内容:

(1)身份信息

(2)所需材料

(3)转出地

(4)符合规定

(5)户籍迁移

(6)档案移交

且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跨省迁移户口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包括

1、户籍地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

2、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

(4)出生证明、居民身份证;

(5)网上受理的户口迁移申请书;

(6)户口迁移委托申请书;

(7)出入境证件、往来内地通行证(红章、绿章);

(8)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绿章);

(9)出生医学证明(绿章);

(10)法律文书或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身份证核发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机关办理有效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身份证出具手续,且不得代替他人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条 在户口簿上未如实签发原件的,不办理户口迁移,或者已办理有效居民身份证的人不协助办理户口迁移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居民身份证核发人所在单位、居民身份证的领用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户籍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居民身份证核发工作时间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将本人《居民身份证》核发人为有效居民身份证,并将身份证照片作为居住证照片,作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核发的证明材料。

第二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材料送达前,将有效居民身份证的信息通知登记领用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对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核发条件的居民,应当依法通知其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口变动、户籍管理秩序、社会治安管理、公民居住需求和公民服务信息等因素,定期开展居民身份证核发数量变化情况调研,了解本辖区居民身份证的覆盖情况和待遇保障。

第二十四条 领用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应当通过本居住证提供户籍地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服务。

第二十五条 身份证遗失的,持证人可以向居民身份证服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申请补发居民身份证,或者被居民身份证遗失的申请立即补发。居民身份证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对居民身份证遗失的情况进行核查,符合补发条件的,为居民提供补发居民身份证服务。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应当及时补发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办理居民身份证补发和变更。居民身份证遗失的,不适用居民身份证核发公证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核发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居民身份证的机构应当告知居民或者他的监护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领取人的姓名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地址,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变更、补发等手续办理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居民身份证核发或变更实行实名制管理。居民身份证的管理机构、核发部门、变更受益人及新增设的证件使用单位和互联网服务经营者,应当做好居民身份证遗失补发和变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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