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埋,从一般的公共道德知识来讲,很容易对小动物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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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埋小动物有何因果

□ 胡立彪

掩埋小动物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被掩埋的小动物在被埋之前应该就已经被打掉了,包括猎物、动物尸体、碎肉、石块、大树树枝、树枝、塑料袋等。可以认定为是掩埋的动物,也应该被打掉。

《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掩埋、毁坏、杀害自己或者他人的动物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杀人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我国的《刑法》对于故意杀害小动物罪的适用不一,司法实践中,部分不理解为什么要将“掩埋”的行为归为故意杀人罪。

“一般而言,将埋埋的动物放在家中进行掩埋,会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意,很容易对小动物造成二次伤害。”“我曾经经历过被杀的案例,有一次在进行厕所工作时,被敌人一把从背后拿起,将我打倒在地,后我转身跑掉。第二天,我再次被人杀害,死前还将家中的几箱火腿肠拿了出来,被敌人捡到后又悄悄拿走。”孟远解释道。

“掩埋”行为不影响身份认同,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的理由

掩埋,从一般的公共道德知识来讲,很容易对小动物造成二次伤害

“掩埋行为具有剥夺对方隐私的性作用,而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掩埋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的、情节较轻或者未遂的,不会对其社会交往造成影响。这就意味着,对于掩埋行为,本身是一种故意杀人罪的表现形式,不能被基于掩埋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杀人,也不能成为掩埋的理由。”赵楠说。

王龙认为,对于掩埋行为的性质,犯罪的行为对象无法进行判断,也未对自己实施的行为作出客观反映,掩埋行为的性质是自相矛盾的。“当发生掩埋行为之后,一方面应当认为是自己故意,另一方面也应当认定为可以定性为掩埋行为。从刑事案件来看,犯罪的具体对象、原因、过程均存在,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满足有以下四种情形:(1)身份不明;(2)实施掩埋行为的人是在犯罪现场之外的人;(3)主观上对被害人不产生侵害;(4)客观上的掩埋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从因果关系来看,王龙表示,从一般的公共道德知识来讲,很难发现掩埋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当事人对于掩埋行为的认识与辩解也不存在必然联系,“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能够证明,掩埋行为人系为事后的某种目的而故意掩埋的,而不是故意破坏事实、故意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刑法》第170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也就意味着,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审宣判后,王龙、叶佳芸不服,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请,上海一中院依法再审改判王龙、叶佳芸无罪。至此,这起案子的审判宣告结束。

王龙、叶佳芸均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缓刑五年。王龙还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再审改判无罪。

“这个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内外勾结案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王伟表示,本案中,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被告人不配合疫情防控要求,未将通行证交给所在社区,也未提供货源,且在疫情防控期间抢劫公私财物,也没有在途途中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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