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依」(乐依文半导体(东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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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依文半导体(东莞)有限公司

特此声明。

2021年12月17日,我司与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签订反垄断合规承诺书,承诺未来五年内不利用技术手段,阻碍其他竞争对手的正当竞争行为。

乐依文半导体(东莞)有限公司是东莞市云岩区新开花园旁乐思总部。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自2018年开始,我司主动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了企业商业秘密申报和后续处理的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我司进行企业商业秘密申报,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司于2020年12月30日提交了企业商业秘密申报。

经查证,涉案企业提交了包括自动销售系统和相关信息系统的商业秘密。经抽样、比对、检验、分析、测试、分析论证,与不具备商业保密的技术方案以及合法取得的商业秘密一致。

二、我司发现涉嫌犯罪的情况。2019年,我司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司主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其他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司在犯罪行为中隐瞒不报,违规向我主管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提供商业秘密;未依法主动消除,向公安机关积极补充提交证据,我司已消除影响,未提出异议。

综上,决定对李某作不起诉处理,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我司认罪认罚,在庭审中,请求法庭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1年7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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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李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我司、徐国林、张俊华作为本案的承办人、检察长,分别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

本案中,陈某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生产的不饱和脂肪酸是可以用于生产医用仪器的关键原材料。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相关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相关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且自本罪实施以来,继续从事危害商业秘密犯罪活动,主观恶性较小,客观评价不利,社会危害性较大,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严重损失,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严惩。

张俊华作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时为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厘清关键环节疑点、充分发挥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作出的补充性补充性意见。

在辩护律师提供上述意见的基础上,江津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陈某违法手段特别“隐蔽”,具有秘密窃取的主观故意,行为手段“轻”,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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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各类刑事案件,切实维护民事诉讼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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