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募股,有较好的规范性和可执行性,上市后的市值和退市制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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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募股和上市的区别

——理解和执行《证券法》要点之三

□吴晓波

《证券法》有了几十章,上市后的市值和退市制度等情况,或多或少都和证券法、公司法有关,从理论上讲,若上市后不再是私有化公司,也不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则理论上《证券法》应该会保留其作为证券法载体的法律地位,而不因其基础地位而异。

□也要看到,《证券法》的上位法修订,是从2015年开始的,直到2016年10月才实施,即去年修订发布。市场上,越来越多的人对《证券法》的上位法修订产生分歧,对其发挥的作用抱有疑虑,认为应当保留其作为证券法载体的法律地位。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

首次公开募股,有较好的规范性和可执行性,上市后的市值和退市制度等情况

新证券法的实施,首先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定相对较多,其实施难度较高。这一方面源于,《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规定,包括股票发行和交易、持续信息披露、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异常交易、强制赎回、监督管理等基本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延续性,有较好的规范性和可执行性;另一方面,《证券法》实施过程中,司法部门、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在执法实践中也不断探索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打击和处罚机制,由此也产生了许多新的监管规则和制度。特别是2020年12月,《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出台,标志着《证券法》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基础上,于2021年2月24日起施行,对规范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生态、实现更高水平的市场繁荣、更高水平的人民富裕、更加高效的政府治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背景下,实践中,针对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问题,各方积极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二新”)第一条规定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责任主体和诉讼时效期间,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对前置程序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在“先判后赔”的诉讼制度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从简从宽把握相关诉讼时效,同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规定了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部分案件可在执行起五日内作出判决,有助于减轻投资者诉累。

行政执法:增加规定虚假陈述集体诉讼制度

2020年3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新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和浙江金融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市场生态。

“新的规定发布后,在审理虚假陈述纠纷案件时,将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也符合资本市场发展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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