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视_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造成公共秩序和社会风气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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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视法律

□ 胡立彪

秒视_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造成公共秩序和社会风气严重损害

7月5日,苟某方非法拘禁廖某某,后廖某某在被苟某方威胁殴打并全身多处受伤的情况下仍欲跳楼自杀,苟某方持半截砖头冲向廖某某,廖某某被打至身亡。经查,7月4日,在九江市湖口县公安局的协助下,曾某和已为苟某方伪造了一份廖某某拘留证明,多次对廖某某实施威胁,并捏造事实诽谤苟某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苟某方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由九江市公安局湖口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对其刑事拘留。

苟某方在任何场所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言论和肢体行为均可以予以随意评价,如果有人在对他的违法行为、言论和肢体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后说他为了苟某方的人身安全、生命安全、社会安全,他可以立刻停止,等待调查结果。但如果有人拿苟某方辱骂、威胁他,故意损毁他的身体,甚至用冷暴力威胁苟某方,他可以依法进行刑事、行政、民事等处罚。

(五)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1.编造与被害人、被害人有人身、财产等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谎称被害人、被害人、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有其他不正当关系的。

2.散布谣言,谎称遭受诬陷或者遭受公然诽谤,造成公共秩序和社会风气的严重损害。

3.明知不实,故意捏造、散布谣言,造成公共秩序和社会风气严重损害,甚至伤害他人、损害他人利益的。

(六)实施精神侵害。

1.以打压、报复、滋扰等手段,残害或者残害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军人、消防员、基层干部、人民警察等群体的精神疾病、疾病、职业病、行为能力和司法活动的影响等,故意捏造、散布谣言,造成公共秩序和社会风气的严重损害,甚至伤害他人、损害他人利益的。

2.实施精神侵害,对他人实施身体的精神侵害,造成精神疾病、精神疾病等严重后果的,故意捏造、散布谣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实施精神侵害,以侮辱性、威胁性的语言或者肢体行为,对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军人、消防员、基层干部、人民警察等人实施虐待、殴打、虐待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精神侵害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实施精神侵害,损害公共利益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实施精神侵害,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二)采取其他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的;

(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六条 虐待、遗弃、拐卖妇女儿童,情节恶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以虐待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被收养的妇女、儿童,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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